學思歷程暨綜合成果發表會

學思歷程暨綜合成果發表會於4/8下午在全球廳舉辦。其中「學思歷程」部分邀請了畢業20年的陳佩珊、劉毓修以及曹瑋凌系友回來演講,分享他們在物理治療業界工作的心路歷程與經驗傳承。

臺灣小兒物理治療的展店 — 陳佩珊 系友

大五臨床的小兒實習有幸跟著佩珊老師學習,恰好遇上物理治療師法修法通過的日子。那天,佩珊老師在治療的空檔語重心長地說,我們年紀輕,可能還不知道,但這對在臨床奮鬥多年的老師來說真的感觸良多。 

佩珊老師在今年學思歷程暨綜合成果發表會分享了她在小兒物理治療的經驗和心路歷程。從在新生兒加護病房打拼十年爭取物理治療師的一席之地,海外進修新生兒個別化發展性照護及評估(Neonatal Individualized Developmental Care and Assessment Program, NIDCAP),一直到近年面對二十一世紀兒童衛生最嚴峻的挑戰時,和跨領域團隊赴日取經,建立起台大兒童減重門診,都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和心力。雖然實習時曾聽老師約略提過,但這次老師仔細而完整地講述,更能真實地感受到這二十年的臨床歲月背後的重量。 

「推銷自己、改變自己、提升自己」是老師給我們的勉勵。在法案放寬的年代,我們將會有更多機會和不同專業合作,更直接地接觸個案,而我們當需把握機會,證明自己的價值,才能讓物理治療更加綻放光芒。

從0到A+- 談開業場域與個人能力的建立 — 劉毓修 系友

此次劉毓修系友為我們分享了他開業場域以及個人能力建立的歷程。在現今自費物理治療所越發蓬勃的環境下,成為一位獨立開業的物理治療師是許多莘莘學子的夢想;然而現實層面上,若只身為一位傑出的物理治療師是不足以開業的,劉老師提到開業場域的建立包括一開始的選址、裝潢、空間規畫以及人員招募等等,許多項能力都是平常處在白色巨塔的我們難以涉略的,更甚到未來開幕後如何提申自己的能見度、穩固客源等等……。

為此,老師提出三個點來建立我們的個人能力。一、尋找答案的能力。找到問題與解決問題很容易,但要找到「符合現狀」的解法確屬實困難,我們常受限在金錢與人力的不足導致進退兩難;二、協調合作的能力。開業場域上並非是物治師一人的舞台,在繁瑣的事項中,我們需要找出每個人的優點,挖掘出他們的才能並發揮出最大的效益;三、優化自身優點、階段性補強缺點。在競爭激烈的自費市場上,要能站穩一席之地勢必要有自己優於別人的技能,故我們要時時增進自身的長處,精進治療手法,並同時顧及並補足我們的弱點。

最後,身為物治系大一的我,儘管離開業還有漫長的路要走,但我也能把握這段時間,多認識不同科系、背景的人,學習如何與不同個性的人溝通,並擴展自己的人脈,相信自己所走的每一步,都會化為未來成功的基石。

Reposition PT — 曹瑋凌 系友

今天曹瑋凌大學姊分享了這幾年以來,參與物理治療師修法的心路歷程。這個修法推動是從我大一入學開始,歷經多個立法會期,直到大五實習期間才三讀通過的法律修正案。身為修法的局外人,每年看著學系老師、業界前輩不斷的跟不同團體進行角力,爭論修法精神、臨床現況、未來社會發展趨勢等等議題,都已經覺得是個十分艱辛的過程。身在其中的學姊想必更加感觸良多。 學姊一開始用「助產師 vs. 物理治療師」的簡單對比進行開場。助產人員在執行許多臨床業務時(ex. 接生、產前檢查等),是可以獨立進行的,並不需要事事都向醫生確認。綜觀其他醫事人員職類,如護理師、醫檢師、藥師也是如此。但僅有物理治療師和職能治療師等少數職類,所有的臨床業務都被禁錮於「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沒有任何一項業務可以脫離醫師掌控。這項規定對於物理治療師要在非醫療場域,如運動賽場、社區駐點活動、居家長照,要執行物理治療業務有非常大的限制,也十分不符合社會現狀。 

另外一個對比是「瑜伽老師 vs. 物理治療師」。同樣是教伸展運動,為什麼物理治療師反到需要受到「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的限制?根據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醫上易字第 2 號刑事判決,某民眾在某運動公司諮詢復健運動,該公司員工對該民眾進行牽拉運動指導、頭部移動和被動關節運動,而該民眾後續因為認為病情加重,因此以該員工非物理治療師卻執行物理治療業務為由,告該員工違反物理治療師法。然而,法官採信該員工聲稱「公司是在教人做運動,不是在進行物理治療,也沒有對外宣稱療效」,且由衛福部函釋回覆也發現民俗療法和物理治療業務其實存在灰色空間,其區別主要取決於實施者的主觀認定。意即當實施者不認為自己在執行物理治療,且未對接受者明確表示在執行物理治療,是難以構成違法的充分要件的。因此該員工最後也被無罪。 

從上述判例可發現,身為國家考試認證的物理治療師,即便臨床實務上和非醫療人員的一些作為雷同,但法規上所受到的限制反較非醫療人員來得多。所幸,在學姊和許多師長前輩的努力下,物理治療師法總算於 112 年 02 月 08 日三讀修正通過,將衛福部 107 年 04 月 24 日的「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函釋精神納入法條,讓物理治療師在非醫療場域執行業務時,能在有法律保障的情況下有更多發展空間。

圖一:陳佩珊系友於學思歷程暨綜合成果發表會演講

圖二:劉毓修系友於學思歷程暨綜合成果發表會演講

圖三:曹瑋凌系友於學思歷程暨綜合成果發表會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