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通過、任重道遠

經過各界多年努力推動,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修正條文終於在112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這是繼民國84年物理治療師法通過後,另一項重要的里程碑。28年前物理治療師法通過,奠定物理治療師在法律位階專業人員的地位,這次條文修正則是在法律位階確立部分專業自主性,對專業發展將具深遠的影響。

以下簡述本次條文修正背景與內容。第九條修正精神主要考量現行社會環境與民眾需求,物理治療師服務範疇早已不侷限於醫療體系,涵蓋社區健康促進、運動場域、長期照顧、特殊教育、職場指導等,修法放寬物理治療師執業處所不限於醫療機構或物理治療所,條文修正為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第十二條修正背景基於現行物理治療師服務對象不是只有病人,以預防疾病、延緩失能、增進活動功能,以及提升運動表現為目的的物理治療服務日益增加,昔日法條明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已不完全適用於現狀。物理治療師從促進民眾健康的角度出發,關注如何讓民眾更健康,增進生活功能,不但能增進民眾生活品質,更可降低健康照護體系的負擔,本次修正將條文加入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業務,不需經醫師開具診斷、照會或醫囑,讓一般民眾能更方便接受物理治療服務。第十九條修正著眼於教學醫院與醫療機構缺額有限,原條文中明定物理治療師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需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將限縮物理治療所設立資格之取得,有礙社區化物理治療服務發展,因此將執業資格限制開放,不限於醫療機構,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即可。

筆者有幸能參與推動修法的過程,理解修法是政治問題,不是對錯的問題,而政治是眾人之事,推動修法無法一蹴可幾,須循序漸進,透過立法部門、行政部門、一般大眾、醫事團體、媒體社群等不同層面的溝通,爭取他們對物理治療專業的理解與認同,再觀察大環境變化,因勢利導,順勢而為。我們能掌握的資源有限,必須謀定而後動,過程中不斷拜會立法委員,爭取各黨派委員提案、法案排審與協商,同時爭取物理治療專業內部認同,以及民間團體、各醫事團體、社會大眾支持並連署,雖然經歷三年前未竟全功的挫折,但是我們並沒有放棄,在專業堅持與各方條件配合下,終在這一屆立委任期完成此一件艱鉅任務,感謝一路走來支持物理治療師修法的委員、長官與先進們。

修法爭取到物理治療師部分專業自主性空間,隨著自主性提升,專業自律與當責更是責無旁貸,期許物理治療師持續加強專業能力,與各專業攜手合作,提供更優質的服務,保障民眾健康權。

 

趙遠宏

臺大物理治療學系助理教授

社團法人臺灣運動物理治療學會理事長

社團法人臺灣物理治療學會常務理事 政策與法規委員會主委

圖1、我與王子娟理事長在立法院議場見證修法通過歷史性的一刻

圖2、修法通過後在議場外與吳玉琴委員、林奕華委員、衛福部石崇良次長等合影

圖3、衛福部拜會與石崇良次長合影